栏目: 其他说说 来源: www.jsqq.net 时间: 2022-08-26 00:00
华夏时报()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临近年报披露截止日4月30日一周之际,多个作为发债主体的城投公司陆续发布年报延迟披露公告。此外,发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机构的公告的城投公司数量也在增加。
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15家发债城投企业延期“交卷”,各城投年报披露延期公告提到的延期原因均为“受疫情影响,审计人员无法现场进行年报合并报表审计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发债城投公司应通过坦诚地与股东、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交流,降低年报推迟的负面影响。
已有超15家城投延期披露年报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作为发债主体的城投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4月22日至今,包括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修水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林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新团投资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逾15家城投企业陆续宣布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多个城投企业的债券发行人向记者回复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存续期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月22日,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湘乡城投”)成为首家发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城投发债主体。
按照已披露延期公告中提到的原因,均为受疫情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低于预期,计划于2022年5月31日前或6月30日前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城投公司并未公告是否延期披露2021年年报,但是发布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审计机构的公告。比如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射洪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7家发债主体,大部分变更原因为合作到期,目前上述发债主体也暂未披露2021年年报。
对于发债主体延期披露年报现象,杨海平向本报记者表示,年报推迟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级,影响公开市场融资(包括发债)的报批,还会影响商业银行对发债城投公司授信额度的审批,引起市场对其财务风险的担忧,进而引发存量债券的价格波动、股价波动。对于流动性相对较为紧张的城投公司而言,不排除由此引发连锁反应。
年报“失约”不能常态化
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债券发行人审计相关工作被迫推迟,发债城投主体年报披露延迟数量增多。
2020年,沪深交易所曾发文指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者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于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