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须知:哪些“赠送面积”本来就是你的?
栏目: 其他说说
来源: www.jsqq.net
时间: 2022-05-17 13:45
不少新房楼盘销售时,都喜欢打出赠送面积的广告来吸引置业者的眼球。有的是一楼赠送小院、地下室,有的则是顶楼赠送阁楼,有一些户型会赠送阳台、储藏室,有些乃至赠送一间卧室。但“赠送面积”是不是真的是捡到便宜?
一、什么是赠送面积?
“赠送面积”是指开发商利用商品住宅现行的修建规划标准,尽量多规划可利用但又不核算或只核算一半面积的居住空间,以进步单位使用率,让购房者觉得“物超所值”。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多是阳台、飘窗、天台、错层、地下室等。对此,不少购房者认为自己是赚到了,殊不知,这些“赠送面积”,有的本是购房者应得的,有的是开发商私行改规划违建的面积,在一切权上得不到法令的保护,乃至还可能无法办不动产权证。
二、哪些“赠送面积”本来就是购房者应得的?
根据住建部2014年7月1日出台的新版《修建工程修建面积核算标准》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没有顶盖且在房子户型之外的天台、结构净高低于2.1米的飘窗、结构净高低于2.2米的夹层等本来就不计入修建面积,是购房者应该免费取得的使用面积。
根据新版《修建工程修建面积核算标准》3.0.13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核算1/2面积。”如果开发商要赠送的飘窗结构净高低于2.1米,这种飘窗本来就是不计入修建面积的,那么开发商的赠送就不成立。
除将本该购房者免费取得的使用面积计入“赠送面积”外,一些开发商还将小区一切业主共有面积,例如顶层天台、地下室空间等赠送给部分特定购房者。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开发商无权将公共部分的面积赠送给私家使用。
此外,还有一些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是其私行改变规划违建的,即在项目经过审批后,开发商又对原有规划进行修正,例如经过建立楼板、增加跃层等对户型进行二次改造。
这种做法不只会使整个修建承重变大,破坏原有的抗震、防灾规划,降低楼体安全系数及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这种私行修正规划规划的开发商无法办理大产证。
所以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弄明白“赠送面积”的性质,如果这些“赠送面积”本来就是购房者能够免费使用的,购房者仅仅被忽悠了,没有太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这些“赠送面积”是开发商违建得来的,最终会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那就得不偿失了!
三、哪些算悉数面积?哪些核算一半面积?
1、隶属在修建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核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核算1/2面积。
2、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核算1/2面积。
3、有围护设备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核算1/2面积;有围护设备(或柱)的擔廊,应按其围护设备(或柱)外围水平面积核算1/2面积。
4、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核算修建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核算1/2面积。
5、修建物的修建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核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核算1/2面积。
6、修建物内设有部分楼层时,关于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核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核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核算1/2面积。
7、关于形成修建空间的坡屋项,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核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核算修建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