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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规定的内容不同。
3、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4、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7、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0、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1、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12、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13、(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1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15、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16、(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17、第一章总则
18、(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9、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20、(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1、(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22、第一章 总 则
2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4、两者在法律的属性、制定机关、效力、内容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25、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26、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27、(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8、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9、为了扩大对使用安全带的宣传,并为1993年7月1日起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全面使用安全带奠定基础,在上述通知下发一个星期后,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全部使用安全带,领导干部要带头师范并督促检查。
30、(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1、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2、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3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34、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35、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7、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8、第一节 一般规定
39、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0、(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41、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2、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43、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44、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7、(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48、(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9、第三章通行管理
50、(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51、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3、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54、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55、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6、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7、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58、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9、(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60、(三)人力三轮车;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1、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6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63、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64、其次,从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后者和前者有冲突的地方,应该以前者为准。
65、(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66、(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67、(一)拼装非机动车;
68、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69、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70、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71、第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7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3、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74、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75、第十三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76、(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77、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78、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79、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80、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81、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82、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83、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84、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85、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86、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87、(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88、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89、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90、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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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92、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4、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95、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96、(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97、(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98、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99、(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00、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1、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10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3、最后,从内容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道路交通领域的整体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进一步规定,说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细分和补充。
10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06、(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07、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108、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109、(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110、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11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112、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113、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14、(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5、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6、(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17、该条例不够完善
118、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19、(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20、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1、(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12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123、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25、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6、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127、(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28、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130、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31、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132、(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133、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34、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135、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36、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37、(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38、由下面可以看出一个是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
139、(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140、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1、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142、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143、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4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146、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147、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148、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9、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50、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车座由驾驶员座位和乘车人座位两部分组成。前面是驾驶员座位,后面是乘车人座位。前座专供驾驶员使用,不允许附载他人,后座允许附载,但不得是未满12岁的儿童。侧三轮摩托车的侧座也可以载人。根据本条的要求,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员,均需要佩带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是不能载人的,所以轻便摩托车只有驾驶人戴头盔的问题。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1、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152、(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153、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4、第二章车辆管理
155、(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156、(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157、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158、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15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0、(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161、第六章 执法监督
162、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3、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64、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65、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166、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7、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68、(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169、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70、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71、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172、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73、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17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76、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7、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178、(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79、(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18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1、(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182、(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83、(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184、(五)不准右侧超车;
185、(四)机动车报废的。
186、制定机关不同。
187、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188、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189、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190、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19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192、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19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95、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196、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197、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98、第八章 附 则
199、第三十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200、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0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03、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04、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5、第十八条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206、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207、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08、(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209、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210、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11、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1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213、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215、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216、解释原因,因为非机动车数量多,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来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
217、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18、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19、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220、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221、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22、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23、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24、(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225、在城市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不能逆行,严格按照红灯停、绿灯行。过人行道上应下车推行。注意观察,安全行驶,切忽盲目超速行驶!
226、(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27、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8、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29、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30、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231、(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232、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33、(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34、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35、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236、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237、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238、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239、例如,可以在该条例中加入有关骑车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以保障行人和其他车辆的交通安全。
240、此外,还可以在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建设方面进行探讨,以提高行车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41、(一)电动自行车;
242、(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243、对于安全带的使用,1988年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没有要求。1992年,为了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入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通告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通告为了落实这一决定,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通告还要求,在通告公布之日起已经配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244、(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45、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246、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47、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再次就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问题发出通知。要求从1993年7月1日起,交通警察对所有上道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使用安全带的情况开始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加强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使用安全带,提高使用安全带的自觉性。考虑到有些驾驶员和乘车人还不太了解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对使用安全带尚不习惯,在7月份,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可以只处警告,不作罚款处理。从1993年8月1日起,凡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一律进行违章处罚。
248、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49、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50、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51、(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52、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53、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54、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55、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56、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57、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58、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59、(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260、(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6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2、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63、(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26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265、(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266、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267、第七条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68、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269、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270、(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1、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72、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27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274、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275、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76、第八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277、(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78、(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279、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80、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281、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282、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283、第十七条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284、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85、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86、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287、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目前现有的规定,仅对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要求,对其他车辆并没有使用安全带的要求。交通警察在进行安全带监督检查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强制其他车辆安装、使用安全带。
288、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笼统,实施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289、因为非机动车数量众多且使用范围广泛,而该条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登记备案”、“佩戴安全标识”、“规范停放”等方面,对于路面交通安全集中问题如“闯红灯”、“逆行”、“超载”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90、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291、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92、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93、(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9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29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96、(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297、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29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00、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01、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规范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第二项要求摩托车的驾驶人及乘员使用安全头盔。
302、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03、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30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305、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06、(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307、(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8、(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09、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310、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1、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312、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313、(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3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15、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316、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31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31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319、(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320、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21、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32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323、(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324、(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25、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326、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327、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328、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29、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330、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31、(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32、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33、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334、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336、(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337、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338、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339、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40、本条是关于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规定。
341、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34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44、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345、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346、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47、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348、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49、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350、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51、首先,从属性和制定主体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指定通过,效力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352、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353、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354、(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355、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356、(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35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358、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59、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60、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61、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362、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363、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364、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365、(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66、(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6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368、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369、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70、第二十一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371、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72、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摩托车的驾驶员和乘员必须佩带安全头盔的规定。由于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和乘员均处于没有防护的状态,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设置了这项内容。这里所指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373、第十四条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374、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375、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76、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377、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378、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79、释义和理解
380、(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81、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82、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383、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384、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85、(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38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87、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388、第十九条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389、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390、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91、(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392、(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93、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394、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95、(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396、此外,非机动车的安全也关系到行人的安全,对于城市交通安全来说非常重要。
397、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398、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99、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00、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401、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402、(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403、(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04、明确结论是是必要的。
405、(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06、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407、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08、(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40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410、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11、第十六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412、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1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414、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15、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416、(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417、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418、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420、内容延伸,应包括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规定使用范围、规定车辆属性、强化交通行驶规定、公开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21、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22、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423、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424、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425、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426、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7、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2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429、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讨论通过并由总理以总理令的形式发布。
430、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31、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432、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3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434、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35、此外还应有专项经费、科技支持等保障措施。
436、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437、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438、(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439、(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4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41、(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442、(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443、(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44、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45、(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446、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447、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448、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49、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50、(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51、第六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452、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53、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454、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55、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5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458、(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